土工程勘察分級
1 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特征,以及由于巖土工程問題造成工程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后果,可分為三個工程重要性等級:一級工程:重要工程,后果很嚴重;二級工程:一般工程,后果嚴重;三級工程:次要工程,后果不嚴重。對于勘察,主要考慮工程規模大小和特點,以及由于巖土工程問題造成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后果。由于涉及各行各業,涉及房屋建筑、地下洞室、線路、電廠及其他工業建筑、廢棄物處理工程等,很難做出具體劃分標準,故本條做了比較原則的規定。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為例, 30 層以上的可定為一級, 7至30 層的可定為二級,6 層以下的可定為三級。
2 根據場地的復雜程度,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:從一級開始,向二級、三級推定,以最先滿足的為準,
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(復雜場地):
1) 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;2) 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;是指泥石流溝谷、崩塌、滑坡、土洞、塌陷、岸邊沖刷、地下水強烈潛蝕等極不穩定的場地,這些不良地質作用直接威脅著工程安全;3) 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;地質環境是指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采空、地面沉降、地裂縫、化學污染、水位上升等,所謂“受到強烈破壞”是指對工程的安全已構成直接威脅,如淺層采空、地面沉降盆地的邊緣地帶、橫跨地裂縫、因蓄水而沼澤化等;4) 地形地貌復雜;5) 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、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,需專門研究的場地。
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(中等復雜場地):1) 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;2) 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;是指雖有上述不良地質作用,但并不十分強烈,對工程安全的影響不嚴重。3) 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;“受到一般
破壞”是指已有或將有上述現象,但不強烈,對工程安全的影響不嚴重。4) 地形地貌較復雜;5) 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。
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(簡單場地):
1) 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,或對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;2) 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;3) 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;
4) 地形地貌簡單;5) 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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